西华行字〔2017〕144号
第一条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确保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学校决定对本科生实行导师制,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导师的职责
1.向学生介绍专业内容、方向及发展趋势,专业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我校该专业取得的成就等,教育学生热爱自己的专业,端正学习目的。
2.向学生介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根据专业教学要求介绍学习方法和经验。
3.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并注意合理安排学习负荷。
4.注意发现和培养思想素质好,能力强,有特长的优秀学生,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
5.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及各类竞赛活动。
6.以教书育人为已任,关心学生成长,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7.经常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与成才,重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了解本专业的主要内容、培养目标、发展方向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熟悉教学规律,业务水平高,思想好、责任心强。
第四条导师的聘任
导师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五条导师的考核
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纳入学校教师的年度考核。考核由各学院负责,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
第六条从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