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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作 者:发布时间:2016-05-24浏览次数:1639

西华大学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严肃考纪,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成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组织或实施的课程考试或考查,国家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

第四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考试违规的处分种类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一)未带考试规定的准考证、考试证(或身份证),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等考试用品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二)伪造签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窥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管理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对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生,将加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考试,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有第九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考试,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后,被发现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使用具有接收、发射功能的相关设备(如:计算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施作弊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性质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考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行为者,经老师教育仍不悔改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该平时作业、论文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老师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

第十七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按考试严重违纪处理,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除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按零分记载外,并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如考生同时有违反上述违纪、作弊认定中的两条及两条以上行为的,则按其中最重的一条认定。

第十九条  凡在考试中因违反考试纪律其成绩记为零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且表现较好者,可向本学院和相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予该门课程重复学习的机会。

第二十条  对返校参加考试的结业生,如有严重作弊行为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西华大学考场规则》和《西华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主监考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西华大学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告知违纪、作弊学生记录内容,责成违纪、作弊学生写出情况说明。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填写收据。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西华大学考场记录表》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和监考人员将填写《西华大学违反考试纪律记录表》,同时将作弊证物等材料及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二条  考试管理部门发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考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也在《西华大学考场巡视员检查记录表》上如实记录。教师在评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连同证物)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将根据《西华大学违反考试纪律记录表》和有关材料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进行认定,经教务处研究决定后将认定结果及有关材料分别转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告单》,提出拟处理建议,附笔录原件于7天内送学生工作处。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在认真审阅教务处提交的学生违规相关材料,审阅学生所在学院报送的《西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告单》等材料,依据相关条款,提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拟定处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拟定学生考试违规的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公章后随处分文件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文件和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三十条  对正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取消免费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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